前言

大學會致力確保教職員及學生在日常工作或學習時得到尊重。基於性別、懷孕、婚姻狀況、殘疾、家庭狀況或種族而對其他人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,均屬違法。歧視或騷擾行為侵犯了個人的權利、尊嚴及名譽,並破壞了學生應有的良好學習環境,是不能容忍的行為。大學會即時處理有關歧視或騷擾的投訴,並予絕對保密。一個由常務副校長、副校長(教與學)及行政副校長暨秘書長領導的專責組,會為大學在平等機會及多元共融發展上提供建議。同時,行政副校長暨秘書長亦擔任大學多元文化事務主管,管理相關多元文化事宜。

 

 

Anti discrimination law2